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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军与魏春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安县人。被告:魏某某,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