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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樊建昌与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昌,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樊建昌,男,汉族。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2号(孙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袁付春,该公司经理。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建行北侧实业公司综合楼二楼。负责人苏长青,该公司经理。原告樊建昌与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建筑公司)、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泰建筑公司、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建昌诉称,我系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职工,与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拖欠我2014年全年工资合计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负责人苏长青书面签字同意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盛泰建筑公司、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共同支付我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工资6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盛泰建筑公司、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原告至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施工的水上乐园工程担任现场负责人工作,与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约定固定工资7000元/月,2014年6月30日,原告从该工程离开。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仅给付樊建昌工资2000元。2014年12月,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向原告樊建昌出具工资发放表一份,该工资发放表载明:“水上乐园工程2014年管理人员工资…姓名樊建昌,现场负责人,7000元/月,工作时间:2013年11月2日-2014年6月30日,已付工资:2000,车补费用:6000…实付工资:陆万元正,60000”。此后,被告盛泰建筑公司、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未向原告樊建昌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樊建昌索要未果,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樊建昌在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工资合计应为55534元(7000元×7个月+28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樊建昌提供劳动后,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对尚欠原告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确认,但是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结合原告陈述和举证,本院对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大丰分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的数额确认为59534元。因被告盛泰建筑大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盛泰建筑公司承担,故被告盛泰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工资报酬的义务。被告盛泰建筑公司、盛泰建筑大丰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樊建昌工资款59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樊建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樊建昌负担12元,由被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