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吴静与曹梦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曹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曹梦阳。关于吴静与曹梦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