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于立坤与敖贵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坤,敖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于立坤,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徐荻,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敖贵权,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于立坤诉被告敖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立坤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4940元,案件受理费1899.5元,执行费2552元由被执行人敖贵权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希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