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长贵申请胡文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贵,胡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贵,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文秀,男,1955年5月7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贵诉被执行人胡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