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法定代表人:毕玉滨。经理。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1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涉案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签《木门加工定做及安装合同》“五”约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