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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高凤娣与陈德强、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娣,陈德强,顾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05号原告高凤娣,市民。委托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强,市民。被告顾红梅,市民。本院受理原告高凤娣与被告陈德强、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凤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凤娣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