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高凤娣与陈德强、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娣,陈德强,顾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05号原告高凤娣,市民。委托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强,市民。被告顾红梅,市民。本院受理原告高凤娣与被告陈德强、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凤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凤娣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