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罗连根与贺文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连根,贺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罗连根。被执行人贺文奎。原告罗连根与被告贺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贺文奎应归还原告罗连根借款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罗连根1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罗连根1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罗连根1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罗连根1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罗连根1000元。二、若被告贺文奎未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则原告罗连根有权以10000元减去被告贺文奎已履行部分为标的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罗连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纠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文奎负担(已履行)。至期,因贺文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连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5���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通过本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000元。经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商品房、无登记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并告知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的4000元外,余款6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非审判员 章 伟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