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文得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1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8刑初6号公诉机关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1,男,1981年6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元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嘉兴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X1到元阳县南沙镇石头寨村委会蚂蚱寨村小组非法购买了一支枪,并非法持有至今。李X2(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被依法侦查后,经侦查机关通知,被告人李X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枪支。经鉴定,李X1上缴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2、李X3等人的证言;枪支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X1的供述与辩解;户口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李X1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李X1对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X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理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