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冯兆华与山东风都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兆华,山东风都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841号原告:冯兆华,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山东风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南一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玉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兆华诉被告山东风都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兆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兆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冯兆华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