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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井林与平继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林,平继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井林。被执行人:平继恩。张井林与平继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2013)新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平继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井林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井林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