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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肖甲某、肖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肖甲某,肖乙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3刑初2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绰号:乡长),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肖甲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肖乙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大专文化,建材店业主;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肖乙某、肖甲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肖乙某、肖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乙某为尽快结账,产生了私刻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印章的想法。2015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肖乙某来到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的株洲书城门口找到被告人谢某某要其伪造印章,双方约定价格为30元,被告人肖乙某提供了印章样本,随后被告人谢某某拿着印章样本找到被告人肖甲某,被告人肖甲某用刻印章的机器私刻了“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的印章。后被告人谢某某拿着伪造的印章与被告人肖乙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肖乙某的妻子易某系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萨米特卫浴产品在株洲市的2015年区域总经销商,被告人肖乙某欲就经销的卫浴产品与醴陵千金影院结账,依流程其应将质检报告寄回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盖章后方可结账,被告人肖乙某为了节省时间决定伪造该公司印章。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肖乙某在株洲书城门口看到被告人谢某某举着“刻章”的牌子,遂找其帮忙伪造印章,被告人谢某某接该生意后又以约7元的价格找被告人肖甲某伪造了印章。被告人肖甲某双腿瘫痪,系壹级残疾,平时以私刻印章为业。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等所刻印章印文与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再查明,2015年6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以伪造印章对被告人谢某某、肖甲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已实际执行,对被告人肖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其残疾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肖乙某、肖甲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袁雪梅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醴陵千金电影院工程报价单、扣押清单、照片、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印章印文、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区域总经销合同书、残疾人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材料及被告人谢某某、肖乙某、肖甲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肖甲某、肖乙某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国家公司印章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肖甲某、肖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肖甲某、肖乙某共同故意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同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肖甲某、肖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同种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事实被行政拘留10日,依法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肖乙某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肖甲某系壹级残疾,且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肖乙某、肖甲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某、肖乙某、肖甲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甲某、被告人肖乙某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0日。)二、被告人肖甲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甲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报到。)三、被告人肖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乙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叶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