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1号原告:陈某,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金某某,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金某某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