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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1号原告:陈某,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金某某,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金某某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