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奥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奥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08号原告: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绍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仁海,该公司综合采购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金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十堰市奥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路40号-10。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奥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普瑞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普瑞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普瑞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奥升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收取部分由原告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298.5元退还原告十堰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吕华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