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增禄与杨云春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杨增禄,男。被执行人杨云春,男。申请执行人杨增禄与被执行人杨云春赡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3)通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增禄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云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增禄2015年度生活费720元,医药费人民币20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杨云春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3)通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海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