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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时某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特1号申请人时某,学生。监护人时某甲,居民。监护人王某某,居民。被申请人刘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时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时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时某自愿撤回申请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时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