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时某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特1号申请人时某,学生。监护人时某甲,居民。监护人王某某,居民。被申请人刘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时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时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时某自愿撤回申请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时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