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霞、洪湖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霞,洪湖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湖市江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2号原告蔡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湖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文泉大道东11号。法定代表人董皓,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爱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洪湖市江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霞与被告洪湖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湖市江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34元,减半收取4467元,由原告蔡霞负担。审判员 翁德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