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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慧霞与宮玲萍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霞,宫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王会霞,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南路126号水文局3号楼103室。被执行人宫玲萍,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广厦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霞与被执行人宫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宫玲萍向原告王会霞归还借款本息405750元。案件受理费7386元,由被告宫玲萍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宫玲萍与申请执行人王会霞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宫玲萍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会霞现金30000元,随后每年6月30日之前、12月30日之前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会霞现金30000元至归清为止。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会霞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宫玲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会霞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5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