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胜国、林吉道等与翟凤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国,林吉道,翟凤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馨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胜国。原告林吉道。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金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凤坤。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角山路北营子。法定代表人黄志,董事长。被告秦皇岛馨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2849739K。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国、林吉道与被告翟凤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馨凯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吉道、张胜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吉道、张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0元,由原告张胜国、林吉道共同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