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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良川、周聚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川,周聚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25号申请执行人任良川,女,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元氏县。申请执行人周聚国,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良川、周聚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良川、周聚国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