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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催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催字第0011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出具的票号为30800053/95911256,出票人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6月13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有权向支付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凌国琴审判员  赵美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