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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家报与单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报,单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张家报,农民。被告单昌华。原告张家报诉被告单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报诉称,被告陆续从原告店中拿些大棚所需的东西价值1.5万元,因原告家中有病人,被告许诺11月份还款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去被告家二十余次索要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300元。被告单昌华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14年起陆续从原告店中购买水泵、电线、遮阳网、围地网等物品,用于大棚种植所需,但未给付货款。2015年11月2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货款900元,2015年货款14100元,总计1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张家报(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利息贰分(2分),欠款人单昌华,2015年11月22日,152××××7888。后因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3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利息放弃。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单昌华从原告张家报处购买货物后,未将货款给付原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单昌华应向原告张家报支付欠款15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家报欠款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单昌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