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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非诉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与郇伟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郇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非诉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环城东路165号法定代表人高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逄伟,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许小强,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郇伟锋,居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以被执行人郇伟锋不履行高国土罚字(2015)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郇伟锋于2014年底未经批准,占用西安市高陵区张卜镇张卜村六组基本农田进行堆沙,占地面积2025平方米(折合3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郇伟锋送达了高国土停字(2015)第004号《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4月1日向郇伟锋送达了《责令停工、整改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郇伟锋送达了高国土罚告字(2015)第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国土听告字(2015)第5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郇伟峰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2015年5月13日向郇伟锋送达了高国土罚字(2015)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郇伟锋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一.责令郇伟锋15日内自行整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堆沙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对郇伟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025平方米(折合3亩),处以每亩2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0000元。”2015年11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向郇伟锋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起诉人民法院,对决定书未完全履行,只是挪了部分沙子,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5)第05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作出的高国土罚字(2015)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予执行。被执行人郇伟锋应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5)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郇伟锋15日内自行整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堆沙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对郇伟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025平方米(折合3亩),处以每亩2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堆沙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郇伟锋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郇伟峰直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焦 利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