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慈与王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慈,王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陈慈。委托代理人张海鹏,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岑,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慈与被告王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慈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