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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巴桑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桑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桑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桑,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日喀则市拉萨市林周县,藏族,文盲,个体运输,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市桑区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桑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桑卓玛、代理检察员德吉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桑在2014年至2015年4月担任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东嘎乡“车队队长”期间,以暴力、威胁或者带人堵路等方式强迫东嘎乡境内凌峰、通来、川邑、岗迪、联合、达龙、光荣、切拉砂石厂,日喀则市达热瓦公司水渠工程、盛吉建筑水渠工程、日喀则市东嘎乡普夏村人居环境硬化工程雇佣本地车辆,并强行提高运输费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同时要求非本乡车辆不得在东嘎乡境内砂场运输,若运输则必须向被告人巴桑交管理费,且强行从驾驶员平某某某、加某、巴某、次某甲、次某乙、西某、次某某甲、格某某某等人处收取1000元人民币至1500元人民币的车辆管理费。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巴桑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谭某、尼某某某、苟某某、普某、包某某、次某某乙、孙某某、仓某、巴某某某、次某丙、旺某、平某某某、加某、巴某、次某甲、次某乙、西某、次某某甲、格某某某的陈述;证人米某某、南某某、群某、欧某某、段某某、加某、曹某某、白某、孙某某、旦某、普某、顿某、次某某、边某某、索某某、扎某某、白某某、琼某某、珠某、扎某某、旦某某、罗某、多某某、白某某、次某某、旦某某、多某某、琼某、边某、加某、扎某某、边某某、索某、索某某、索某某、普某、次某、旺某某、次某某、战某、边某某的证言;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6张;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从被害人谭某处调取的照片2宗及被害人谭某与被告人巴桑之间的通话记录;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从被告人巴桑处调取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从被害人巴桑次仁处调取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及日喀则市东嘎灌东干渠工程停工期间损失表1份;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及从被害人次某丙处调取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辨认笔录;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的收取车辆管理费记录1份;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的收取外地车辆管理费18500元人民币;岗迪砂石厂负责人普琼提供的2014年上交外地车辆管理费详细清单;情况反映1份;证明1份及东嘎大桥一带采砂户名单;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安监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农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视听材料;被告人巴桑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桑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巴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巴桑在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担任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东嘎乡“车队队长”,以暴力、威胁或者带人堵路等方式强迫东嘎乡境内凌峰、通来、川邑、岗迪、联合、达龙、光荣、切拉砂石厂,日喀则市达热瓦公司水渠工程、盛吉建筑水渠工程、日喀则市东嘎乡普夏村人居环境硬化工程雇佣本地车辆,并强行提高运输费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同时要求非本乡车辆不允许在东嘎乡境内砂场运输,若想运输则必须向被告人巴桑交管理费,且强行从驾驶员平某某某、加某、巴某、次某甲、次某乙、西某、次某某甲、格某某某等人处收取1000元人民币至1500元人民币的车辆管理费。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运输必须雇佣当地的车子,是强制性的,若雇佣别的车辆,需要巴桑同意,且交管理费1000至1500元;2、被害人尼某某某的陈述证实,本地新加入车队的每辆车一次性交管理费2000元,外地租用的车辆每年要交管理费1000元,听说今年涨到1500元了;3、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证实,管理费是2014年开始收的,我当时交了2000元,雇佣外地8辆车是司机自己交的,总共交了8000元。今年巴桑说管理费涨到1500元,这是巴桑强制性规定的,必须服从,否则不让运输;4、被害人普某的陈述证实,巴桑从外地车辆处每辆收取1000元的管理费,我去年交了17500元,如果不交钱他就不让运输,运费2014年是每立方5元,今年我还没开工,听说涨到6元了;5、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实,不交管理费时巴桑组织他们的车子开过来堵我们的路,不让我们正常开工。去年每立方运费是5元,今年涨到6元了,但今年我还没开工,涨价的理由是河道的路太烂,雇佣当地车辆我5辆车子每天损失2000元;6、被害人次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之前是我砂石场的车辆和部分雇佣的车辆,2014年开始他们规定必须用东嘎乡当地的车辆运输,运费2014年是5元,2015年当地车辆要涨价到6元,外面雇佣的车辆只需要4.5元;7、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2013年有外地车辆,但是从2014年至今都是东嘎本地车,当地车队不让雇佣外来车辆,东嘎车队来我砂石场运二五石抵运费,巴桑要求从二五石的价格中回扣20元,外地车辆没车40至50元,当地车辆70元,低于这个价格不给安排车,还不允许外地车辆到东嘎境内干活,价格是巴桑规定的;8、被害人仓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7日巴桑殴打了藏东村旦增和甲措雄乡的驾驶员,当时是在我的砂场里,是因为运砂时旦增没有雇当地车辆,所以被殴打;9、被害人巴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开始我们车队是巴桑负责,主要是收取押金(当时参加车队的每辆收取2000元押金),并负责劝告外地车辆不许在东嘎乡境内工作;10、被害人次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4日,我们公司在东嘎乡唐白村用我们公司的自卸车运输时来了50多名东嘎乡驾驶员,拦了我们公司的车,不让我们运输,还说在东嘎乡必须要用当地的车辆运输;11、被害人旺某的陈述证实,我们从岗迪砂石厂运了9趟后被当地车队队长巴桑拦路说:“你们不能运砂子,这里有当地车队,由他们来运”,当天就没有开工。最后协调后我们没办法只好答应他们的要求,用当地车辆来运砂子;12、被害人平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我在岗迪砂石厂运砂时,被巴桑堵过路,当时还说不交钱的就不能在砂石厂工作,要交1000元,我对巴桑说我没钱,下午找老板借钱就交,最后是加措帮我交的钱,给了巴桑;13、被害人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的4月份我们从河边运砂的时候东嘎乡车队队长巴桑到河边找“岗迪”砂石场的管理员加措,要求收外地车辆的管理费,当时加措说晚上完工后把司机叫过去交管理费。2014年我看到的“岗迪”有8辆车子交了管理费,说是每车500元,有车主上交;14、被害人巴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通过亲戚我的管理费降到了500元,但是2015年4月15日左右的一个上午,我在苟总砂场运砂时,巴桑带了六七个当地司机让我交1500元管理费,说今年管理费涨到1500元了,我就交了钱,也没有给我开收据;15、被害人次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至5月份在东嘎乡川邑砂石厂工作,当时砂石厂负责人说要交1000元的管理费要上交东嘎乡车队。2015年我交了1500元,给了巴桑的弟弟;16、被害人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上午的时候十几个驾驶员过来拦车,让我们交管理费才能在这边工作,上午巴桑没来就没有收钱,下午巴桑过来后就让我们交管理费,否则不能在这边运输,最后我就交了1500元,当时我要收据,巴桑说没有,还说你交了钱不让工作,就直接去找他;17、被害人西某、次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16点左右,我从日喀则市区刚到运砂场的时候,来了一辆白色越野车,里面的人下来后对我说:“你在这边运砂要交1500元管理费”,当时没带钱就说等我想办法给你。第二天我和次某某甲在河边采砂场附近,被巴桑和一个胖子还有两个人挡住我们的去路,让我们交钱,我就把钱给了巴桑;18、被害人格某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2014年4月份在东嘎乡运了20多次砂石,当时巴桑收了1000元管理费,说是不交管理费就不能在当地运砂;19、证人米某某的证词证实,我们没有交过钱,是老板说交了1500元,大概我们到砂石厂的第三天,中午我们吃完饭后开车准备到江边去拉砂石,途中有个人从一辆白色车子内出来,向我们招手示意把车停在原地,过了一会老板就开车过来了,他们说了什么我没有听到,但是当天下午没有运输;20、证人南某某的证词证实,巴桑当时问我运费的问题,我说是一车90元,他说你们这么低的价格运砂,会出事情的,东嘎乡车队司机打我们的人或者把我们赶出去中间发生什么事情,巴桑就说不管了。我没有给巴桑交过钱,因为我们是砂石厂老板雇来的;21、证人群某的证词证实,以前没有交过管理费,但2014年开始听说这边有当地车队,不让外地车辆来这边运输,今年我跟老板说我不是当地车队的不会让我们跑运输,老板说跟车队队长协商好了,也交了管理费,叫我过来的,说交了两辆车的管理费,也给我看了3000元的收据,一辆1500元;22、证人欧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4月份我们交了4000元的管理费,是因为我们有两辆车,如果不交这笔钱,车队就不让我们砂场的车在砂场施工,并以后在东嘎乡境内的工程也不安排我们砂场的车施工;23、证人段某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4月16日十点左右,本地司机来了十几个人,把我们砂石厂堵着不让我们运输,我去问他们为什么不让我们运输,他说:“我们的司机没活干,你们也不能工作”。后来我让他们的负责人过来协商,下午巴桑带着五六个人过来收钱,总共收了11辆车的钱,巴桑也给我打了条子,每个司机交了1500元的管理费;24、证人加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的4月份我们从河边运砂的时候东嘎乡车队队长巴桑到河边找“岗迪”砂石场的管理员加措,要求收外地车辆的管理费,当时加措说晚上完工后把司机叫过去交管理费。2014年我看到的“岗迪”有8辆车子交了管理费,说是没车500元,有车主上交;25、证人曹某某的证词证实,当天车队队长巴桑和几个司机到联合砂石厂说:“所有砂石厂只能雇当地车辆,如果雇外地车辆,每辆车给东嘎乡车队交1000元的管理费,不然就不能在东嘎乡境内砂石厂运输”;26、证人白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我们没有雇佣外地车辆,因为当地车队的人说:“东嘎乡境内的运砂由当地车辆运输,不准雇用外地车辆”,东嘎乡车队是有巴桑管理的,不听从车队管理的就不能在当地开工;27、证人孙某某的证词证实,2012年2013年有外地车辆,但是从2014年至今都是东嘎本地车,当地车队不让雇佣外来车辆,东嘎车队来我砂石场运二五石抵运费,巴桑要求从二五石的价格中回扣20元,外地车辆没车40至50元,当地车辆70元,低于这个价格不给安排车,还不允许外地车辆到东嘎境内干活,价格是巴桑规定的;28、证人旦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3月7日巴桑在往东嘎乡和南木林县的丁字路口向北处打的我,是因为我没有雇用当地车辆,最后我把砂石厂卖给了仓拉,她也雇用了当地车辆;29、证人普某的证词证实,巴桑从外地车辆处每辆收取1000元的管理费,我去年交了17500元,如果不交钱他就不让运输,运费2014年是每立方5元,今年我还没开工,听说涨到6元了;30、证人顿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我只运了半天,当时普某打电话说是东嘎乡驾驶员不让他们运砂,之后我就没有到东嘎运砂;31、证人次某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4月15日16点左右,我从日喀则市区刚到运砂场的时候,来了一辆白色越野车,里面的人下来后对我说:“你在这边运砂要交1500元管理费”,当时没带钱就说等我想办法给你。第二天我和次某某甲在河边采砂场附近,被巴桑和一个胖子还有两个人挡住我们的去路,让我们交钱,我就把钱给了巴桑;32、证人边某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4月16日我们在东嘎川邑砂石厂工作时,有六七个人来找我说,你们外地车辆在东嘎乡境内运输砂石,要交管理费,当时我交了1500元;33、证人索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外地车辆在东嘎乡运输,需要交管理费1000元,2015年是1500元,钱由巴桑在保管;34、证人扎某某的证词证实,我是2015年4月12日开始运输的。2015年4月11日我在路边修车时看到我乡好多货车驾驶员在东嘎乡幼儿园附近准备开会,当时我也是过去看了一下,会上巴桑说:“去年每立方价格是5元,今年价格要不要提高,你们各位司机商量,最后我们几个司机商量后,价格定在每立方6元”,当时参加会议的有50多名货车驾驶员;35、证人白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至2015年3月这段时间外来车辆要收取1000元,2015年4月开始提到1500元,是东嘎乡境内所有货车驾驶员开会时一并达成后提高的;36、证人战某的证词证实,我是2014年3月份买了车子,随后加入车队的,巴桑收了2000元的押金,说是车队内出了事情就从这笔钱中扣除,具体我不太清楚;37、证人扎某某的证词证实,我是2013年加入车队的,原因是其他地方也有当地车队,我们到其他地方拉货,他们也不让我们拉,所以我们就组建了车队,而巴桑主要工作是阻止外来车辆到东嘎乡运输,如果要运输就要交管理费;38、证人旦某某的证词证实,外地车辆到我乡运输,必须交车辆管理费,不然听别人说巴桑拦路不让外地车辆运输,直到交费为止;39、证人次某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4月15日巴桑过来收钱说不交钱,就不能在东嘎乡运砂,第二天巴桑过来收钱了,我交了1500元,还说如果有人找你们麻烦,就直接给我打电话;40、证人多某某的证词证实,今年4月份,我们车队成员接到通知要开会,会上巴桑提出让我们驾驶员看今年运砂费怎么办,,经过我们讨论,认为路途太远每立方涨到了6元,是巴桑和我们司机去跟老板谈的价格,有无使用暴力我不知道,当时我没过去,而外地车辆2014年收1000元,2015年收1500元,是今年4月份在会上定的;41、证人琼某某的证词证实,外地车辆从河边运砂石到砂场要收费,但具体是谁指使的我不太清楚。我们村的旦增在村里购买了一个砂场,巴桑让旦某用车队的车来运,旦某不同意,就被巴桑打了;42、证人琼某的证词证实,2012年交了500元,2013年开始就交了2500元,是每台车加入车队只需要交一次,如果不交就无法进入车队,也不能在东嘎乡运输;43、证人边某的证词证实,我2014年交了500元,2015年交了2500元,两次都交给了巴桑,当时不是自愿的,但是不交这钱就不能加入车队,不能在东嘎乡境内运输,制度是由巴桑制定的;44、证人加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的4月份我们从河边运砂的时候东嘎乡车队队长巴桑到河边找“岗迪”砂石场的管理员加措,要求收外地车辆的管理费,当时加措说晚上完工后把司机叫过去交管理费。2014年我看到的“岗迪”有8辆车子交了管理费,说是每车500元,有车主上交;45、证人索某的证词证实,我是2014年加入车队的,当时交了2000元管理费才进入车队的,若不交钱就不能加入车队,也不能在东嘎乡内搞运输,这规定是巴桑和车队其他司机规定的,但主要还是巴桑规定的;46、证人索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巴桑的工资是一个月6000元,但从驾驶员处没收过2014年巴桑的工资,2015年是7000元,是巴桑自己提出的,他说不涨工资就不干队长,最后我们同意了,巴桑要求车队成员按手印;47、证人索某某的证词证实,我是2014年3月份加入的车队,当时交了2000元,听说前面加入车队的都交了钱,所以我也交了,还说是管理费。加入车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本地户口,二是交2000元的管理费,不加入就不能在东嘎乡内运输;48、证人普某的证词证实,巴桑从外地车辆处每辆收取1000元的管理费,我去年交了17500元,如果不交钱他就不让运输,运费2014年是每立方5元,今年我还没开工,听说涨到6元了;49、证人次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4月至5月份在东嘎乡川邑砂石厂工作,当时砂石厂负责人说要交1000元的管理费要上交东嘎乡车队。2015年我交了1500元,给了巴桑的弟弟;50、证人旺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我们东嘎乡的车子装砂石前往市区人民医院工地干活,但是当地人不让我们卸砂石,发生了口角,最后我们本地驾驶员商量成立车队,当时车队队长选的是我和巴桑,但是巴桑当时出了车祸住院了,但2014年以来是巴桑担任这车队长的;51、证人次某某的证词证实,2013年之前是我砂石场的车辆和部分雇佣的车辆,2014年开始他们规定必须用东嘎乡当地的车辆运输,运费2014年是5元,2015年当地车辆要涨价到6元,外面雇佣的车辆只需要4.5元;52、证人珠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4月份,我参加车队会议,要重选队长,当时我在拉孜没有参加,听说是巴桑被选上了工资是每月5000元,运砂车的工作是按顺序安排的,没有不公平现象;53、证人边某某的证词证实,车队是2013年4月份组建的,我是2013年加入的车队,2013年管理费是500元,2014年管理费是2000元,2015年管理费是2500元,每年在增加,如果不交管理费,就不能加入车队,不能在东嘎乡内运砂;54、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6张;55、被告人巴桑指认现场照片;56、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从被害人谭某处调取的照片2宗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巴桑之间的通话记录;57、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及调取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东嘎乡灌东干渠工程停工期间损失表1份;58、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及被害人次某丙处调取的自卸车租赁协议书1份;59、辨认笔录;60、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的收取车辆管理费记录一份;61、从被告人巴桑处扣押的收取外地车辆管理费18500元;62、岗迪砂场负责人普某提供的2014年上交外地车辆管理费详细清单;63、情况反映1份;64证明一份及桑珠孜区东嘎乡大桥一带采砂户名单;65、日喀则市安监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农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66、视听材料;67、被告人巴桑的户籍证明;68、抓捕经过等。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桑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桑所犯之罪定性准确。并对被告人巴桑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予采纳。另被告人巴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本院在对其量刑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上述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内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巴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止。)二、追回的赃款185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巴桑次仁审 判 员 扎西丹珍人民陪审员 朗加次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玛次仁附:本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