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2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字第9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被告丁某某,男,瑶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元,原告郑某某免交。审判员  王洪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中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