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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43号原告:冯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溢若人民陪审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邓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