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43号原告:冯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溢若人民陪审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邓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