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2011年9月21日因盗窃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5)唐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送达后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 王成金审判员 洪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