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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宋军与宋先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军,宋先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宋军,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先伦,男,193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指定代理人:秦明华,女,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宋先伦之妻)。申请人宋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军称:其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因年事已高,神志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经定远县总医院CT诊断为“1、老年性脑改变;2、双侧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右侧软化)。”被申请人生活已离不开他人照顾,但被申请人妻子不履行监护职责,对其不管不问,已离家出走多日,导致被申请人无人照料。现申请人自愿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照顾被申请人生活。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指定代理人秦明华未到庭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宋军系被申请人宋先伦之子,200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与本案指定代理人秦明华再婚,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秦明华系被申请人妻子。201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宋先伦住所地辖区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指定通知书,该指定通知书载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宋先伦(身份证号码:),因年事已高,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秦明华离家出走,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宋先伦现在无人照料。现指定其子宋军(身份证号码:)为宋先伦的监护人。”2015年10月9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宋先伦进行有无精神、智能障碍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15年11月10日,该鉴定所作出合精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7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宋先伦系××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由户口簿、派出所及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结婚证、指定监护人通知书、鉴定意见书等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宋先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意见真实合法,应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申请人宋军作为被申请人宋先伦的近亲属,宣告被申请人宋先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之子,要求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且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指定宋军为宋先伦的监护人,故本院不再指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先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九条××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