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涂涛与范学忠、刘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涛,范学忠,刘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39-1号申请执行人涂涛。被执行人范学忠。被执行人刘丽琴。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学忠、刘丽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学忠、刘丽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