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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秀珍申请执行祁宏亮、黄丽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珍,祁宏亮,黄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珍,女。被执行人祁宏亮,男。被执行人黄丽珍,女。高秀珍申请执行祁宏亮、黄丽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祁宏亮、黄丽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达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启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