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秀珍申请执行祁宏亮、黄丽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珍,祁宏亮,黄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珍,女。被执行人祁宏亮,男。被执行人黄丽珍,女。高秀珍申请执行祁宏亮、黄丽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祁宏亮、黄丽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达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启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