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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世宽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世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三期雅居苑B楼。法定代表人:马文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勇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宽。委托代理人:田丽美,新疆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小红审判员  张学珍审判员  胡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