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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钟树发、李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钟树发,李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08、109、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651971-8。负责人潘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凌偲,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主福安市,系该行职员。被告钟树发,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李惠梅,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茂华,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世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茂清,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王斌华,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福安支行”)与被告钟树发、陈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凌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树发、陈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福安支行诉称,2013年12月27日,被告钟树发、陈惠梅以种植葡萄经营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组成联保小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2月28日,原告邮储银行福安��行与被告钟树发、陈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书等,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3月1日向被告钟树发出借贷款50000元。被告借款后未能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钟树发、陈惠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97元,利息1411.15元,共计51411.12元(截至2015年3月2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对上述诉求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截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99.97元及利息7897.77元。被告钟树发、陈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钟树发与被告陈惠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7日,被告钟树发、陈惠梅向原告邮储银行福安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钟树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2、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贷款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3、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期付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4、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方式,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另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他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同日向被告钟树发发放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钟树发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1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49999.97元,利息、罚息、复利共7897.77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邮储福安支行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个人贷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本息计算清单等证据证明。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被告钟树发��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尚结欠借款本金49999.97元及利息,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欠款并支付逾期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被告钟树发与陈惠梅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应认定为被告钟树发个人债务的情形,且被告陈惠梅在合同处签字确认,可依法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作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钟树发、陈惠梅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的负担,系属法院职权范围之事项,本院依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视当事人在本纠纷中所承担的���任进行分配,毋须原告主张。被告钟树发、陈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树发、陈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49999.9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7897.77;2015年1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树发、陈惠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5元,由被告钟树发、陈惠梅、林茂华、陈世华、林茂清、王斌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开廉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曦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发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