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冯伟、胡永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胡永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2刑初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伟,绰号“老矮”。2012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永海。2012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胡永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胡永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冯伟、胡永海窜至江西旅游商贸学院北面的通天网吧内,盗得被害人谢某某价值人民币6066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2015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冯伟、胡永海窜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震天网吧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3235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胡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冯伟、胡永海盗窃2次,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冯伟、胡永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冯伟、胡永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永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冯伟、胡永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谢国科经济损失人民币6066元、被害人刘光艺经济损失人民币3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