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92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岑廷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