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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临溪、张彩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临溪,张彩云,闫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673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临溪。被执行人张彩云。被执行人闫相金。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临溪、张彩云、闫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临溪、张彩云、闫相金在银行的存款777045.57元。本裁���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