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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姜帅与王冬、周定新、王淑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帅,王冬,周定新,王淑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姜帅,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杰,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周定新,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王淑蓉,女,汉族,生于1960��2月1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住所地石棉县解放路二段273号。负责人:刁显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帅诉被告王冬、周定新、王淑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原告姜帅承担。审判员  尤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