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腾、马俊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腾,马俊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81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腾,绰号:四分,男,生于1993年10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万源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俊,男,生于1983年3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万源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邓腾、马俊犯窝藏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森、被告人邓腾、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3日,易其鹏(另案处理)潜入万源市沙滩镇龚家坝村廖某家中,盗窃8.6万元现金后逃进龚家坝山中。当日18时许,廖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报警,并组织村民四处查找,易其鹏因此被困在山中。次日,易其鹏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邓腾及刘智成(在逃),让其前往接应。后邓腾找到被告人马俊一起开车到沙滩镇“石马垭”(小地名)将易其鹏接至万源市太平镇,并与刘智成汇合。期间,易其鹏告知了邓腾、马俊和刘智成自己盗窃现金的事实,并向三人各给了现金一万元。被告人邓腾、马俊和刘智成三人根据易其鹏的要求将其送到了宣汉县胡家镇。经审理,同时查明,被告人邓腾于2015年8月25日自动前往万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但仅仅供述自己将“小易”送到宣汉县,隐瞒了自己明知易其鹏盗窃他人现金的事实。被告人马俊于2015年8月25日自动前往万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犯罪嫌疑人易其鹏的供述、被告人邓腾退缴赃款的扣押笔录、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腾、马俊明知易其鹏为实施盗窃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仍提供交通工具,送至宣汉县境内,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将犯罪嫌疑人易其鹏接到万源市太平镇后方才知道其实施了盗窃犯罪。被告人在接受了易其鹏现金后,出于贪财而实施了窝藏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重,应酌定从重处罚。案发时,被告人邓腾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俊在案发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腾自动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不能成立自首。但对其能自动投案,并退缴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腾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先行羁押35天,折抵刑期70天]。被告人邓腾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马俊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先行羁押35天,折抵刑期70天]。被告人马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薛红兵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