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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娜与杨电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杨电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郭娜,女,生于1988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电超,男,生于1988年7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郭娜与被告杨电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昭、被告杨电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因家庭琐事双方争吵后我回娘家居住。2015年8月至今,双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也没有闹过矛盾,被告2015年5月去济南工作后一直没有回来。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5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彼此珍惜,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郭娜与被告杨电超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