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与陈小兰、成双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陈小兰,成双丁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文。委托代理人陈少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梁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医院职工。被告陈小兰,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公民身份号码:×××3023。法定代理人成双丁,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大湾新村***号,系被告陈小兰的丈夫。被告成双丁,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公民身份号码:×××661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诉被告陈小兰、成双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梁志华,被告成双丁同时作为被告陈小兰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诉称,2015年6月29日,被告陈小兰因“头部渗血,意识不清1小时”到原告处住院治疗,至今仍然在原告处住院。截至2015年12月23日,被告陈小兰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37468.38元,已交按金84700元,欠费152768.38元。被告成双丁系被告陈小兰的丈夫,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医疗费152768.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被告陈小兰、成双丁辩称,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无异议,由于被告陈小兰现在昏迷不醒,被告陈小兰的母亲来看望过后也回去生病住院,被告成双丁的父亲过来看望后还发生车祸,被告成双丁自己每月工资很少,只有2000-3000元,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一个男孩现在读初三,一个女孩四岁,由于经济困难,无能力供养女孩读幼儿园,希望原告宽限被告陈小兰些时间,被告现在实在无能力缴纳医疗费。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方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入院记录1份、麻醉前谈话记录及知情同意书1份、手术知情同意书3份、费用明细清单8份、欠费证明1份,证明被告陈小兰因受伤进入原告处住院治疗,截至2015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152768.38元。被告陈小兰、成双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陈小兰在原告处接受医疗服务,原告依约收取医疗费用合情合理,原告主张被告陈小兰支付所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成双丁对被告陈小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兰、成双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连带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52768.3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674.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小兰、成双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翠玲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