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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可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张可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王磊,男,1988年10月7日,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小炜,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可心,男,25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可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