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505号原告王某,系沈阳市于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田某,系沈阳鲍尔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