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505号原告王某,系沈阳市于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田某,系沈阳鲍尔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