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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高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高伟连与左三兵、杨书桂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连,左三兵,杨书桂,王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高伟连,农民。委托代理人祁金波,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三兵,农民。被告杨书桂,农民。委托代理人代志芹,农民。被告王艺,农民。原告高伟连诉被告左三兵、杨书桂、王艺第三人撤诉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本案原告不属于上述第三人的范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伟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退还原告高伟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赜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