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常凤军与赵国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军,赵国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常凤军,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赵国民,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计19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