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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南平经营部与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南平经营部,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0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南平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云鹤楼8层805室。代表人潘家红,销售总监。被执行人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34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林锦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广场A幢507室。法定代表人林依标,总经理。关于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南平经营部申请执行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