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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志鹏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济南至乐陵高速公路LMSG01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鹏,中铁十一局集团济南至乐陵高速公路LMSG01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43号原告王志鹏,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济南至乐陵高速公路LMSG01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姜明秀,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龙,男,1972年0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鹏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济南至乐陵高速公路LMSG01标段项目经理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鹏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济南至乐陵高速公路LMSG0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乐陵市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应冻结金额:壹拾伍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