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福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33号罪犯李福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12日、2012年11月19日、2014年8月27日三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李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明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4万元未缴纳、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