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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赛芳与兰溪市聚仁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赛芳,兰溪市聚仁书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金赛芳。被告兰溪市聚仁书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兰溪市聚仁路**号。经营业主叶新。本院受理原告金赛芳与被告兰溪市聚仁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兰溪市聚仁书店的经营业主叶新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法院以民事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赛芳对被告兰溪市聚仁书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人民陪审员  冯丽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