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仲良与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仲良,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徐仲良。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阿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仲良诉被告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线厂公司)、马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仲良,被告电线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马阿根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徐仲良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阿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仲良诉称:2015年5月27日,电线厂公司因还贷需要向其借款300000元。借款当天,根据双方约定,其通过女儿徐XX的账户将300000元汇至马阿根账户,电线厂公司向其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10日。借款到期后,电线厂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线厂公司立即归还其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电线厂公司辩称:借款事实清楚,款项是该公司所借,应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只是该公司现在经济困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仲良明确诉讼请求中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电线厂公司因还贷需要向原告徐仲良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徐仲良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期限至2015年6月10日。款打至马阿根农行卡6228480438843078173,以银行凭证为证。”当天,徐仲良通过女儿徐XX的账户将300000元汇至马阿根的上述账户。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电线厂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徐仲良遂诉至本院。被告电线厂公司对借款事实及经过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徐仲良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仲良为证明被告电线厂公司结欠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电线厂公司出具的借条以及相关汇款凭证,电线厂公司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亦无异议,故本院依法认定电线厂公司向徐仲良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成立。因借款到期后电线厂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现徐仲良要求电线厂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徐仲良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420元,由电线厂公司负担(徐仲良同意其垫付的上述诉讼费用由电线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电线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徐仲良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佳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