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确民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瞿爱国与河南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爱国,河南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瞿爱国,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成新。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0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人翟爱国间接经济损失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翟爱国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活相关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61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活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新生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熙